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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4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1600

以下是引用片段: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2014年继续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物流师、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网络编辑员、秘书、营销师、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育婴师、创业咨询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市场管理员等20个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其中,网络编辑员、秘书、营销师、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同意组织。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育婴员、市场管理员、创业咨询师等职业继续开展试验性统一鉴定。

二、考试日期

在全省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日期是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

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

三、考试须知

(一)各报名点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2)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二)各报名点须准确录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级别、考试类型、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考生来源、原级别证书等报名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空栏默认为太原市,太原市以外的考生应详细至县级行政区划,如“太谷县或长治市城区”)。 不得以报名点名称替代考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申报职业汇总表》,要求选择“二维”中的“上报数据机构”和“考试类型”项目。

(四)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上半年于5月6日前、下半年于11月12日前)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五)各报名点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附件4、5、6)。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六)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三)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四)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论文撰写格式见附件7)。

  

论 文 撰 写 格 式

 

 

 

 

       (二号黑体,居中)

 

                         (四号仿宋体,居中)

                         (四号仿宋体,居中)

 

           摘要:(摘要正文,四号楷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论文正文,四号宋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注释:(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参考文献:(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1  

                      2  

                      3  


(五)论文一律装入文件袋贴封。文件袋封面和论文封面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论文提交封面格式见附件8)。

   (六)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评委的评定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答辩成绩=论文内容成绩×40%+论文答辩成绩×60%。

五、其它事项

(一)各报名点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3]260号)(附件9)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239号)(附件10)。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三)省中心自公布成绩后十个工作日内受理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成绩复核时由各报名点提交《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1)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四)上半年报名截止时间:4月8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9日至14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6日至16日

下半年报名截止时间:10月9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0日至15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 12日至21日

(五)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351-4728726

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统考报名组织工作。

 

              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014年国家职业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退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三、考生考试除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或按规定要求携带的用具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

四、考试响铃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上正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业、报考级别等有关内容,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五、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工整。考试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笔答卷,试卷作废。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交换试卷,场内禁止吸烟。

八、考生应尊重考试工作人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检查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和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准考证注意事项

一、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只准带中性笔或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铅笔刀入座。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应切断电源;

三、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四、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时不准旁窥、交谈、吸烟、传递物品,严禁作弊。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五、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截止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1、考生须持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入答辩考场。

2、考生可向考务工作人员咨询本人所在答辩考场及答辩排序情况,并在指定位置候考。

3、考生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4、考生应于考前设置手机静音或关闭,不得在考场内接打手机,否则视同违纪。

5、考生进入答辩考场后首先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并签到,介绍姓名、论文题目,阐述论文概要(不超过5分钟),然后对答辩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6、答辩约需10 - 15分钟。

7、考生答辩时须尊重评委,平和阐述个人观点,有疑议请在答辩现场声明。答辩结束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受理任何答辩成绩复议申请。

                        http://sx.osta.org.cn/htm/88/18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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